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抖音公司诉亿睿科公司AI模型结构和参数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宣判。该案作为全国首例涉AI模型结构和参数的案件,对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护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进行了有益探索。
本案涉及抖音公司和亿睿科公司之间关于AI模型结构和参数的争议。原告抖音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其开发的变身漫画特效模型能够将用户照片或视频转换为漫画风格。亿睿科公司运营的B612咔叽软件也上线了类似的少女漫画特效,B612咔叽特效与抖音公司的变身漫画特效在图片转换效果、模型结构和参数方面高度相似。抖音公司认为亿睿科公司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了其AI模型的结构和参数,侵犯其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亿睿科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亿睿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抖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0万元,同时驳回了抖音公司的著作权侵权主张。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抖音公司为研发变身漫画特效模型投入了大量经营资源,该模型为抖音公司取得了创新优势、经营收益和市场利益,应当构成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亿睿科公司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了抖音公司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的结构和参数,其行为违反了人工智能模型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长远利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 被告为什么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判决书内容,被告亿睿科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要理由是:
(1)变身漫画特效的创作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法院认为,变身漫画特效的创作过程包括风格设定、风格化量产、模型训练、用户生成四个阶段,其中:
· 风格设定阶段属于数据积累工作。
· 模型训练阶段属于创造生成工具的行为。
· 用户启动变身漫画特效并拍摄的行为属于提供被转换内容的活动。
· 变身漫画成像生成阶段真人与成像效果存在唯一或有限的对应性,无法体现自然人的思想、情感和个性。
(2)变身漫画成像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由于变身漫画特效的创作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因此生成的变身漫画成像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因此,虽然抖音公司投入了大量资源进行模型研发和训练,但最终生成的变身漫画成像被认为缺乏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2 被告为什么构成不正当竞争?
(1)抖音公司享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抖音公司为研发变身漫画特效模型投入了大量经营资源,包括手绘师绘制漫画数据、模型训练和调校等。
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经过数据训练和调校后的参数与结构,使得用户可以使用抖音App生成与真人具有对应关系的动漫形象,为抖音公司取得了创新优势、经营收益和市场利益。
(2)亿睿科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亿睿科公司能够接触到抖音公司的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经比对,双方涉案模型的结构、参数存在高度的相似性。亿睿科公司未能对双方涉案模型在结构、参数等细节方面存在如此高的相似程度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出有效的模型研发合同和模型训练证据,且其所提供的自主研发证据无法看出与少女漫画特效模型的关联性。
(3)亿睿科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抖音公司的合法权益
亿睿科公司少女漫画特效模型和抖音公司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的效果非常相似,相互之间存在较强的替代作用。基于两款特效模型的特效产品,在用户群体、目标市场、提供产品的途径和方式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合。因此,可以认定少女漫画特效对于变身漫画特效具有较强的替代和分流作用,亿睿科公司对于抖音公司的竞争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4)亿睿科公司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长远利益
被诉行为直接扭曲了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的正常供求机制,间接阻碍了抖音公司通过变身漫画特效模型获得竞争收益,收回创新投资,造成了该领域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
从长远看,将扰乱人工智能模型经营活动和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被诉行为如不被制止,将无法发挥正常的供求机制和激励机制作用,会影响数字技术创新企业的创新产品推出,影响消费者未来的选择空间,并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原告怎么证明被告模型与自己模型的一致性?
专家比对意见:证明从技术实现角度,原告与被告的模型具备高度同一性。比对的变身漫画特效模型与少女漫画特效模型来源于公开渠道提取的模型。
司法鉴定意见书、专家意见书等: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系随抖音APP发放至用户终端在本地运行,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提取模型本身并进行解密,从而获取模型的结构和参数。
原被告模型的漫画成像比对:使用被告不同版本的少女漫画特效拍摄视频,视频转换过程前端效果与抖音效果基本一致。
(内容来自于 微信公众号:AI时代知产圈)
文章来自微信公众号 “ AI合规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