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1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一份《美国专利商标局关于在实践中使用基于人工智能的工具的指南》。这是美国政府首次在人工智能辅助专利撰写和申请上予以明确表示可以,并进行进一步规范的官方表态。
总体来看,USPTO承认使用人工智能在专利撰写和申请上已经成为法律工作者的一个重要工具,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需要规范和注意的情况,因此该《指南》实际上是试图规范其中可能存在的争议点。例如,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权利要求,如果没有人的参与,应该在提交申请时注明。
由此可见,USPTO发布的指南,将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在美国专利代理人和发明人上的规范使用,这一步是领先全球的。相比之下,中国目前还处在是否应该警惕人工智能在专利申请和撰写上的应用,以防止更多的低成本专利的出现,从而导致专利申请量的暴涨。
就像《专利茶馆》昨天对三件分别由专利原文件、人工重新撰写的和AI生成的三种权利要求的撰写,进行的调查,看能否识别出哪个是AI生成的,结果就是无法区分:
这也说明,利用人工智能工具辅助撰写和申请专利,已经是大势所趋,中国专利局再怎么不愿意看到申请量因此而大幅增长,也必须在大趋势下来调整政策。其中USPTO此次公布的指南,或许能提供一些借鉴。
USPTO在发布本指南时,首先介绍了人工智能在专利撰写和申请方面的一些好处。
USPTO强调,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和专利局的实践中使用有所增长。随着大型语言模型的出现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专业人士和其他在办公室执业的人目前接触到基于人工智能的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可以创建内容、撰写法律研究备忘录、进行尽职调查分析、提取法院意见中包含的法律原则,并协助准备证词。
人工智能能够分析大量数据并发现人眼无法检测到的模式,这使其成为审查员、当事人和从业人员工具包中的宝贵资产。
例如,专利审查员使用“更像本文档”(MLTD)等功能进行人工智能支持的现有技术检索和相似性搜索。专利从业者越来越依赖基于人工智能的工具来研究现有技术,自动化专利申请审查流程,并深入了解审查员的行为。
USPTO认为,这些工具有可能降低在专利局的障碍和成本,并帮助法律从业人员以更高的质量和效率为客户提供服务。
此外,通过前期调研,专利从业者认为,人工智能工具有可能使现有技术检索、权利要求图表和文件审查更容易,同时承认对人工智能工具的输出进行人工验证是必要的。
USPTO认为,使用AI工具来撰写和申请专利时,必须要遵守的基础条件是要符合美国专利法规定的坦诚和诚信的义务。
其实这一点在美国现行专利法中就有规定,包括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披露个人已知的所有可专利性的必要信息,也就是美国的IDS制度。
因为根据该规定,“对于在主管局实施或企图欺诈或因恶意或故意不当行为而违反公开义务的申请,将不授予专利。”
所以,这就对申请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知道有影响申请专利的可专利证据存在,但是没有提交给USPTO,那么这个事实一旦被确认,将不会被授予专利。
USPTO认为这一点对于使用AI工具的过程同样重要,它要求参与专利申请的人员有义务披露所有对可专利性至关重要的信息,包括发明人、当事人和从业人员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情况。
简言之,美国不限制使用AI在专利上,但是如果使用了却不披露,将会面临严厉处罚。
在这里,USPTO重点讨论了多个关注的话题。
首先是要符合签名要求和证明。也就是所有递交给USPTO的文件都需要有自然人的签名,签名要求和相应的证明确保在人工智能系统协助下撰写的文件已经过人员审查,并且该人员认为文件中的所有内容都是真实的,而不是出于不正当目的而提交的。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有可能遗漏、误报甚至“产生幻觉”或“混淆”信息,因此USPTO要求提交申请的一方或多方必须确保申请中的所有陈述都是真实的,并基于被认为真实的信息做出。
例如,如果使用人工智能系统撰写对审查员局OA的部分答复,则当事方应审查答复,包括检查引文的准确性并确保论点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
此外,USPTO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可能被要求根据其坦率和善意的义务向USPTO披露某些已知事实。例如,在专利和专利申请中,所有专利权利要求都必须由人类发明人做出重大贡献。因此,如果使用人工智能系统来撰写提交审查的专利权利要求,但37 CFR 1.56(c)中列出的个人知道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没有人类发明人的重大贡献,则信息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披露。
此外,USPTO要求在审查在人工智能工具的帮助下撰写的文件时,必须更正文件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提交一份已知有重大遗漏的文件,不符合坦率和善意的义务。
这部分涉及了该指南的核心内容,甚至波及了正在西方国家一直争论的就是人工智能作出的发明,是否能被授予专利的问题。
USPTO认为,虽然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或在USPTO执业时,本身没有要求通知USPTO,但申请人和从业人员应注意其披露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可专利性具有重要意义,则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披露此类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
例如,如果有证据证明指定发明人对发明没有重大贡献,而该人声称的贡献是由人工智能系统做出的。当人工智能系统协助撰写专利申请并引入发明人未设想且申请人寻求专利的替代实施例时,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如果存在关于是否至少有一名指定发明人对在人工智能的帮助下开发的要求发明做出重大贡献的问题,则有关与人工智能系统交互的信息可能是重要的,如果是,则应提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
当依赖人工智能系统撰写或修改权利要求时,此类撰写或修改可能会影响发明人身份或可专利性。例如,当人工智能为撰写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的部分做出贡献时,根据法律和最近的美国专利商标局指南,评估自然人的贡献是否上升到发明人的水平是适当的。特别是,每个指定的发明人必须对Pannu因素所描述的申请的专利要求发明做出重大贡献。因此,从业人员应仔细重新评估专利申请中是否列出了适当的发明人。
使用人工智能系统撰写和申请专利,一个重要考量就是如何保证信息的安全。
USPTO认为使用人工智能系统进行现有技术检索、申请撰写等可能会导致通过这些系统的所有者无意中向第三方披露客户敏感或机密信息,从而对客户造成伤害。鉴于这些考虑,那些在USPTO执业时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人,例如起草申请,应该认识到风险,并采取措施确保机密信息不被泄露。
USPTO在此还提到了国家安全问题,出口管制和外国申请许可证问题。因此规定从业者必须注意人工智能工具可能使用位于美国境外的服务器的可能性,这增加了输入此类工具的任何数据可能出口到美国境外的可能性,这可能违反现有的出口管理和国家安全法规或保密令。即使服务器位于美国境内,某些活动也与非美国服务器托管的人工智能系统有关。受这些条例约束的人可能被视为出口。
该《指南》还对商标中使用人工智能,以及通过人工智能访问USPTO的页面进行了规定,并对可能存在的欺诈和故意不当行为进行了说明。
总之,该《指南》实际上是给了人工智能在专利撰写和申请上的法律地位,但是使用的前提一定是要在自然人的监督和验证基础上才可以,并且要基于坦诚和诚信的义务进行全面披露,否则将会引发惩罚。
该《指南》实施后,在实践中还会遇到诸多问题,但是可以看到,美国政府已经从官方的角度,为人工智能参与发明创造,开辟了一条可行之路,这或许会将大大的激发美国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新的动能。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爱对轨”,作者 黄小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