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就科学家Stephen Thaler(史蒂芬·泰勒博士,下称泰勒)诉Shira Perlmutter(美国版权局注册官及美国版权办公室主任)以及美国版权局作出标志性判决,认定所有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首先由人类创作。尽管AI技术的发展使得非人类创作的作品越来越多,但根据现有的法律框架,这些作品无法获得版权保护。
上诉法院的判决重申了人类作者身份在版权法中的中心地位,并强调了版权法文本、结构和设计的一致性。这一判决,不仅是对当前版权法律框架的有力支持,更是对未来AI创作作品版权问题的明确指引。它为全球知识产权领域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范例,也为AI技术的未来发展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边界,对于全球知识产权领域以及AI技术的未来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此案的背景是:
泰勒通过自己发明的AI“Creativity Machine”创作了一幅名为“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艺术作品,并申请了版权登记,列AI为“唯一作者”,自身为版权所有者。美国版权局拒绝了泰勒的申请,理由是该作品不符合版权法中的人类作者要求。泰勒首先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地区法院维持了版权局的决定。泰勒随后向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美国上诉法院就AI作出历史性判决的判决书预览(添加客服微信 openai178,免费获取判决书PDF)
在判决书中,泰勒主张AI无版权将抑制技术创新。上诉法院指出,AI无经济动机,人类开发者仍可通过其他途径(如商业秘密、专利)获利。上诉法院认为,美国版权法明确要求所有作品必须首先由人类创作才能获得版权注册。“作者”一词在版权法中的含义仅限于人类,因为多部法律条款表明作者必须是人类,机器只是人类创作过程中的工具。美国版权局自1973年起明确要求作品需“源于人类”(如《版权局实践纲要》)。1976年立法时,国会授权的“国家新技术利用委员会”(CONTU)报告明确指出,计算机仅为人类工具,不构成作者。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法院未回应“宪法是否要求人类作者”,仅基于成文法判定。法院强调,AI技术带来的挑战需通过国会立法或版权局规则调整解决,如重新定义“作者”或设立新型权利,目前司法必须保持克制。
超律志了解到,泰勒此前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提起诉讼,测试“AI是否能作为发明人”。
泰勒研制了一款名为“DABUS”的AI:
在英国,英国上诉法院裁决AI 不能被列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在澳洲,澳洲法院承认“DABUS” 为发明人并允许泰勒的专利申请;在南非,南非法院认定“DABUS” 列为专利申请发明人;欧洲专利局(EPO)拒绝泰勒的观点,裁决AI不能被列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美国维吉尼亚州东区地区法院法官裁决,AI 机器不能成为“发明人”。
超律志评论(Trulegar Review):
美国法院驳回AI作品版权登记的判决,再次将“人类中心主义”版权体系的困境置于台前。这一裁决虽维护了现有法律逻辑的连贯性,却暴露出传统制度与AI技术发展的深刻矛盾。
从法律技术角度看,法院的判决并无瑕疵。美国版权法自1970年代起便确立“人类作者”原则,将AI视为工具而非主体。这一逻辑与专利法中的“发明人”争议如出一辙——泰勒推动的全球“DABUS”诉讼已揭示各国对AI法律人格的分歧:南非、澳洲的开放态度与欧美保守立场的对立,反映出技术伦理尚未形成全球共识。
历史经验表明,技术革命总会倒逼法律进化。正如摄影术颠覆“手工创作”标准后催生了新的版权规则,AI时代或许需要建立“分层确权”机制:将AI开发者、训练数据提供者、指令设计者的贡献纳入权利分配体系,甚至创设“AI生成权”等新型权利。
人类与AI的共生已不可逆,版权法的进化不仅关乎利益分配,更是在回答一个根本问题:当机器能够“创造”时,人类如何重新定义自身存在的独特性?这场判决不是终局,而是唤醒社会理性讨论的号角。
文章来自微信公众号 “ 超律志涉外法律 “